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建禮 上列上訴人呂建禮與被上訴人 呂建中 、 呂建國 、 呂靜文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係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被繼承人 呂英蒲 所遺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請求改採變價分割,及廢棄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呂靜文、呂建中給付因佔用被繼承人呂英蒲所遺遺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判准其二人返還該不當得利等節,經核被繼承人呂英蒲所遺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5,190元,以上訴人應繼分四分之一計算,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441,298元,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呂靜文、呂建中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