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徐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