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具保人甲○○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具保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