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如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如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如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稱①、②罪);同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7月確定(下稱③、④罪)。上開①至④罪再經雲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10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另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5年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
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