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枷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枷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申請日為2012/7/23之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陳枷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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