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88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柒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