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 陳安男 被告新北市新興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正雄 被告 呂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請求權係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而袋地通行權係土地所有權之權能,具有物權之性質,而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又系爭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淡水區,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於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