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六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