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80號聲請人 翁章梁 即財團法人豐年社之董事長非訟代理人 王慧梅 相對人財團法人豐年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豐年社董事長,因業務需要,第17屆第8次董事會議決議中,修訂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准予備查,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業已提出財團法人豐年社新、舊章程、如附件所示對照表、民國105年7月29日第17屆第8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9月2日農秘字第1050725569號函以及財團法人豐年社法人登記證書為據,該條文修正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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