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7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