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2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月美
辜烈寶
一、債務人黃月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月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辜烈寶清償。
二、債務人黃月美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月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辜烈寶清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