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7年4月15日1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45公克,聲請書誤繕為海洛因)。茲因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月6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4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