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沛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雅甄 、 楊明弦 因107年訴字第103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