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9,43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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