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請人AE000-H10918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 羅金聲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30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E000-H109186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認其對聲請人即告訴人AE000-H10918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而該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屬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案件。
而A女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得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97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30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係因涉嫌對A女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經提起公訴,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A女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復無不適當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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