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0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80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壬○○原告癸○○原告子○○原告丑○○○右、一、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明洲 (會計師)右、一、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原告寅○○右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 律師(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臺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卯○○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卯○○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辰○○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如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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