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告 羅繼華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弘基萬昌 液化煤氣行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0,596元(含平日加班費240,18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2,880元、特休未休工資37,536元),及提繳75,629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66,22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3,970元×1/3=1,32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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