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程玉鳳 被告 程思恩 即 葛君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944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2,200元(計算式:101㎡×28,000元/㎡+建物現值494,200元=3,322,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