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洪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319元,及其中新臺幣8,490元部分,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