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債權人 黃素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學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簡字第621號案件和解成立,有債權人所提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和解成立之民事和解,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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