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債權人 劉維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上列債權人劉維忠因與債務人 梁永松梁春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維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永松、梁春貴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併陳明應受送達地址。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6年5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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