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毓修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毓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毓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7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2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8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4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述案件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72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該案並與前開㈡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再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033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8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5月14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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