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約零點肆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二0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約零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約零點四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