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原告 卓益鈞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非屬專屬管轄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迷歌Mego迷你KTV合作契約書第11條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