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10年民專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原告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AG)法定代理人IanJamesHiscock、WojciechKreft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黃柏維 律師 朱淑尹 被告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惠如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