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告 鍾佳宏
被告 李春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告 鍾佳宏
被告 李春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