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3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利息應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起起算,惟債權人並未釋明限期清償屆滿之日期,利息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