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田文吉
張火妹 被告 黃許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