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蘇怡文 被告 黃鼎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惠琳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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