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債權人湖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家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通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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