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告 劉銘星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12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6元(11,120×1/3=3,70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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