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 鄭任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方浚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30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4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調解卷15、19頁),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1200元,系爭建物部分,依原告提出之113年房屋稅繳款書(調解卷39頁),其權利範圍3分之2課稅現值為18萬4500元,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萬656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尚鈺附表:
編號土地原告之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390.13萬1200元187萬4080元計算式:90.1㎡×3萬1200元/㎡×2/3=187萬4080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391.733萬1200元190萬7984元計算式:91.73㎡×3萬1200元/㎡×2/3=190萬7984元編號建物門牌原告之權利範圍課稅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號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318萬4500元18萬4500元合計:396萬6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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