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友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友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友志(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羅婉嘉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2月110.07.05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728號彰化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110.08.17彰化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110.12.10(撤回上訴)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9號(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中)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1月110.07.08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22號彰化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58號111.01.24彰化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58號111.03.02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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