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林語彤

凃福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奇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奇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之情形,並請於書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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