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及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5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及於98年6月22日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