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40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利息利率管理條例已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廢止,現今中央銀行已不牌示公告利率,請提出本件聲請之請求利息之利率數量。
二、支票正本。
三、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之前之利息,無請求權)。
四、債務人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