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長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76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長勝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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