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歐陽 贊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宇企業有│中和農會員│106年9月20日│996,400元│CX0000000││││限公司董│山分部│││││││謙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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