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雪前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104、375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又盛裝附表編號
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外,尚有其他扣案之海洛因等違禁物,此部分應由聲請人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重量│鑑定報告│├──┼──────┼──────┼───────────────────┤│1│海洛因2小包│驗前毛重2.23│法務部調查局104年11月12日調科壹字第│││(含袋)│公克,驗餘毛│0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度毒偵字第││││重共2.18公克│8070號卷第104頁)│├──┼──────┼──────┼───────────────────┤│2│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0月│││之香菸2支│0.3933公克、│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5年1月11││││0.8752公克│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4│││││年度毒偵字第3752號卷第66頁、105年度毒│││││偵字第449號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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