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培芝 即呂 培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世 昌即 沈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培芝即呂│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4%│││125904│培苓、沈世│96年7月10日│││││元│昌即沈諺│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培芝即呂│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904│培苓、沈世│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昌即沈諺│││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1日間邀同 沈世昌 即沈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98年1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4%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7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沈世昌即沈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
證二:契據影本。
證三: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