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君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怡君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狄建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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