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法定代理人韓蔚廷住同上被告花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深港 住台北縣○○鄉○○路○段○○巷二被告 莊國華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
黃萬枝 住台北市○○街○○巷○○號五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第五、六行中關於被告「花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花采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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