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肇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慶恭 因109年苗簡字第25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