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上訴字第758號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義務辯護人林東乾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0年4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炯墩
法官周占春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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