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883、30940號、97年度偵字第869、14551、16977、6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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