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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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琴 即 張鍾英 育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秀玉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債務人李 張秀性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怡娟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志豪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智鈞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怡萍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代張鍾英育墊付各項支出款項之請領收據或已付款證明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