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附民被告 張芮榞
許志成
陳薇鵑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陳述 略以:被告等為「台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竟賤售重劃區抵費地損害投資股東權利,被告等人所為為刑事背信行為,已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應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餘援用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補充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芮榞、許志成、陳薇鵑、陳進發涉犯之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