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佩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馮聖欽
馮冠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