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
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白佩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其中壹
萬零參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
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
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