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鎮吉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陳報現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1,700元,並表示現與母親及2名成年子女同住,其中1名子女協助分攤房屋租金等語。請釋明該名子所分擔之租金金額為若干?及分攤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